因未依約繳納土地出讓金,被國土局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600萬元競買土地保證金不予返還,由此引發(fā)紛爭,訴諸法律。
廣西經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因2010年還不具備房地產開發(fā)資質,遂于2010年10月21日,通過廣西圣寧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李文君運作,先將經貿公司的4500萬元人民幣轉賬進廣西建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銀行賬戶內,再委托一建公司從經貿公司轉入的款項中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川縣財政局支付競買土地保證金2600萬元,同時將余款1900萬元轉回經貿公司。
由于經貿公司未依約繳納土地出讓金,被靈川縣國土資源局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600萬元競買土地保證金不予返還。
據了解,2010年10月18日,經貿公司與圣寧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以一建公司的名義參與上述土地競拍活動,競拍成功后由經貿公司與圣寧公司出資,成立項目公司作為受讓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2010年10月28日,經貿公司和李文君共同出席項目土地競拍活動后,同年12月12日,這兩家公司共同成立了桂林博誠帆華投資有限公司,并以博誠公司的名義與靈川縣國土局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011年4月29日,因博誠公司未依約繳納土地出讓金,被靈川縣國土局解除合同和沒收保證金。
為挽回損失避免擔責,經貿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將一建公司、圣寧公司、博誠公司、李文君和靈川縣國土局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一建公司對2600萬元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圣寧公司、博誠公司、李文君、靈川國土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2)南市民一初字第一號判決,駁回經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面對一審判決結果,經貿公司不服,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廣西高院圍繞一建公司是否超越委托權限、存在重大過失,以及是否應對經貿公司2600萬元競買保證金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等,展開審理。2017年11月28日,廣西高院依據合同法第406條規(guī)定作出(2017)桂民終字277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一建公司與李文君、博誠公司共同賠償經貿公司2600萬元競買保證金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面對終審判決結果,一建公司感到很意外。一建公司認為,經貿公司的委托屬于無償性質,并已全面完成委托事項,無重大過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有三點:一是經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興明和經貿公司的代理人李文君,親臨競拍現場直接參與土地競拍。最終也是由王興明與李文君以雙方合作成立的博誠公司的名義前往靈川國土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這是經貿公司與圣寧公司對其合作協(xié)議的履行行為。一建公司說,無論一建公司退出出讓合同簽訂時是否已告知經貿公司,均與2600萬元被沒收無因果關系,因為委托事務中并不包括土地出讓合同的簽訂。因此,一建公司不應對經貿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經貿公司的確認書載明,除認可委托事項全已完成外,經貿公司放棄對一建公司的追索權。但遺憾的是,本案中,確認書的原件被“意外遺失”,一建公司出示的復印件法院最終未采信為證據。
三是經司法鑒定,確定作為定案依據的“竟買申請書”“合作協(xié)議書”“授權委托書”,以及2011年11月21日的“函”和“協(xié)議書”上加蓋的所謂一建公司公章與一建公司合法使用的公章不是同一。而且對前述文件,一建公司也說從未簽訂過或出具過,完全是偽造的,是李文君和經貿公司導演的一出假戲。
據了解,經貿公司的2600萬元保證金被沒收,是因為土地出讓金未依約支付造成的。但更深層次的原因是,經貿公司當初低估了土地競買市場無法預測的風險,后因所成交土地出讓金過高而覺得無法實現其開發(fā)土地的盈利目的,以致為減少損失而選擇拒付土地出讓金。最后,經貿公司為了避免問責而將損失轉嫁給他人。
一建公司為挽回國有資產的重大損失,已向終審法院申請再審。對此,本報將繼續(xù)關注。(記者 莫小松)
(責任編輯:盧相?。?/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