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不少人掏光積蓄只為能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房子,可“圖便宜”買到“兇宅”,這可怎么辦?首先,“兇宅”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專業(yè)術語,通常是指發(fā)生過自殺或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其定義也是日常生活中人們追求喜慶吉祥、忌諱死亡和趨利避害心理而演化的產物。擇吉而居是人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應當予以尊重和遵守?!皟凑彪m然不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但就一般的交易觀念而言,極有可能會影響到購房者的購房決定以及房屋的市場價值。那么,不慎買到兇宅可以退嗎?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一起典型案例,學習相關法律知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
2021年7月,李某從張某處購買了一套二手房,沒過幾日,李某在朋友圈說起自己買房的事,有個朋友說,這套房子是“兇宅”,曾發(fā)生過自殺事件。李某陷入恐懼,不愿在該房屋中居住,遂找到張某要求退房。李某認為張某在出售房屋時,未告知這一重要事實,導致其作出錯誤決定,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并返還購房款。
張某則認為,誰家都有生老病死、旦夕禍福的事,現在其作為房屋賣方已將手續(xù)齊全、產權明晰、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交給了李某,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故不同意退款退房。多次談判無果后,李某遂將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購房合同并退還全部購房款。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房屋交易過程中,交易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的情況,是否屬于出賣方應當披露的信息,法律并無明確規(guī)定。但通常情況下,交易房屋若存在非正常死亡情況,勢必會影響房屋價值及購房人的購買意愿。張某在出售涉案房屋時未向李某如實披露該房屋曾發(fā)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有違誠信原則以及公序良俗原則,雙方就涉案房屋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故購房人因此而主張撤銷合同,應予支持。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產生的損失。
【普法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誠信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官提醒】
城市居,大不易。許多人千辛萬苦都只是想擁有一個“安樂窩”。雖然法律沒有對“兇宅”進行準確界定,“兇宅”屬性也不影響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但卻會嚴重影響購房者的心理感受。擇善而居,趨利避害,是一種樸素的傳統(tǒng)風俗,公眾對于“兇宅”的避諱心理屬于公序良俗的范圍,應予尊重。因此,在房產交易過程中,出售者要充分履行合同披露義務,對房屋的情況進行如實、全面的介紹;購房者也應對房屋的相關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后再決定是否簽訂購房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