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文物部門應當做好以下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工作:
(一)組織制定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
(二)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形成相關報告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文物部門備案;
(三)組織建立監(jiān)測網(wǎng);
(四)指導、協(xié)調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五)指導、督促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文物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六)組織實施應急管理;
(七)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文物自然災害分級分類防控機制;
(八)其他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工作。
第七條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以下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工作:
(一)實施應急管理,落實防災減災措施;
(二)督促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和管理單位落實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
(三)組織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和管理單位定期開展相關宣傳、培訓;
(四)其他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工作。
第八條 文物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以下不可移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工作:
(一)對本機構文物保護區(qū)劃內的自然災害資料進行收集、記錄和整理,納入文物檔案;
(二)編制應急預案,儲備應急物資和裝備,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三)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做好文物病害信息的記錄、分析。損傷變化嚴重的,應當進行定期檢測和實時監(jiān)測;
(四)開展監(jiān)測技術及預警閾值研究;
(五)其他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工作。
無使用人的不可移動文物,由其所有人負責自然災害風險管理。
(未完待續(xù))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