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館藏文物
第五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文物收藏單位收藏、保護可移動文物,開展文物展覽展示、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等活動。
有關部門應當在設立條件、社會服務要求、財稅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對待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
第五十一條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對其收藏的文物(以下稱館藏文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文物定級標準區(qū)分文物等級,設置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國館藏一級文物檔案和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檔案。
第五十二條文物收藏單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購買;
(二)接受捐贈;
(三)依法交換;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通過文物行政部門指定收藏或者調撥方式取得文物。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對集、購買文物來源的合法性進行了解、識別。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