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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 |
| 2025年06月25日 11時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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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文物銷售單位不得銷售、文物拍賣企業(yè)不得拍賣本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文物。 文物拍賣企業(yè)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審核,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文物銷售單位銷售文物、文物拍賣企業(yè)拍賣文物,應當如實表述文物的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第七十四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物購銷、拍賣信息與信用管理系統(tǒng),推動文物流通領域誠信建設。文物銷售單位購買、銷售文物,文物拍賣企業(yè)拍賣文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作出記錄,并于銷售、拍賣文物后三十日內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拍賣文物時,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為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文物行政部門在審核擬拍賣的文物時,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yōu)先購買其中的珍貴文物。購買價格由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代表與文物的委托人協(xié)商確定。(未完待續(xù)) (責任編輯:梁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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