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nèi)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huán)境的設施的,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二)將建立博物館、文物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改作企業(yè)資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將其管理機構改由企業(yè)管理;(三)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四)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中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
第八十六條歷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環(huán)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國務院撤銷其歷史文化名城稱號;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的布局、環(huán)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撤銷其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稱號;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二)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三)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質押給其他單位、個人;(四)違反本法規(guī)定借用、交換館藏文物;(五)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diào)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的補償費用。
(未完待續(xù))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