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每五年從已登記公布的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中,選擇具有重大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省、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每五年從下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新發(fā)現(xiàn)的文物中,選擇具有重大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省級、設區(qū)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十三條在舊城區(qū)改建、城中村改造、土地成片開發(fā)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文物普查、專項調查等工作,事先組織進行相關區(qū)域內不可移動文物調查,對于新發(fā)現(xiàn)的文物,及時開展核定、登記、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未經調查,任何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防止建設性破壞。
第十四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管理;沒有使用人的,根據(jù)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負責管理。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由省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區(qū)的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明確管理責任人,根據(jù)文物保護需要可以劃定公布必要的保護區(qū)域。
(未完待續(xù))
(責任編輯:梁艷)